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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有序、公正开展商事调解,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规范、有序、公正开展商事调解,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企业、组织、个人相互之间的商事类、金融类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调解依据)
调解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自愿、保密的原则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民族文化、交易习惯以及国际惯例。
第四条(尽责原则)
调解员应遵守《南阳市民企商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行为规范》独立、公正地调解纠纷
第五条(联合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中心可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委派或委托,对争议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第六条(调解规则的选择适用)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调解中心当时适用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经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用本规则的规定或对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约定变更;但上述选用或变更不得违背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可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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